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7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05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1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4)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甲方的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1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7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余(如有)返还,违约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4甲方应保证出租之房屋其所有,并无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如发生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11.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补充约定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充分理解、认可《xx一期地下室车位租赁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并对xx一期地下车位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xx一期地下车位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xx一期地下室号车位,租赁期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因该车位是出售车位,故在租赁期间若有业主购买该车位,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另行调整车位,但甲方应于一周前通知乙方。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元)(使用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车位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佰元),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一个月车位租金、管理费和押金(此项押金租赁期满时退还),以后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费用。如乙方不按时交纳车位租金、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收回车位转租/出售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三、该车位由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本车场限高2.2米。在车位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车主合法拥有该车位平时之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小型车辆的停放用途。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五、停车场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用于车位日常保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电器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墙地面涂料、维护人员费用等。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本小区业主/业户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
六、车位租赁合同期满后,经乙方申请可以续订合同,但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订合同,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租赁,该车位转租/出售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七、如因物价变动的因素影响,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