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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违反本协议长达30日,既未见积极补救,又未见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的责任:
一般情况:
1、若文件丢失或损坏,确实由于甲方的责任,且乙方在事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应免去乙方该票快件邮费,另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给乙方。
2、若物品丢失或损坏,确实是由于甲方的责任,且乙方在事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应免去乙方该件的邮费,另外按照物品的实际金额赔偿给乙方。
3、快件、物品延误按照iata和华沙公约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
乙方按文件或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申报价值,申报价值超过100美金 (含100美金)必须进行报关,乙方可根据自身参加国际物品运输保险。
甲方不承担的责任:
1、物品可能发生的正常延误
甲方将按照盛捷作业标准尽全力派送乙方的物品,但这不是甲方的保证,对于任何可能发生的正常延误(如海关查验、罢工等),乙方不能援引盛捷作业标准来要求甲方负责。
2、无法控制的情况
如果遭遇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物品丢失、破损或错误派送,甲方不能承担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暴风雪、洪水;
*不可抗力,如:战争、飞机失事、禁运;
*物品原有的缺陷或特征(即使在收件时我们已经知道);
*非甲方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如:
―― 发件人;
―― 收件人;
―― 海关或其他直接政府官员
―― 各种安全检查中电场、磁场导致的任何电磁产品的破坏和信息丢失,甲方也不负责。
3、间接损失
无论是否属于合约或诉讼范围,以下情况(包括疏忽甚至由甲方的过错造成的)甲方也不能负责。
*间接或特殊的损失或丢失;
*其他间接损失;
*未被其他合约。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利息、市场、机会、物品效用的损失。
4、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适用于托运物品到达或途径非发件国的情况。该公约管制并在多数案例中进一步限制乐承运人对物品丢失、破损所应负的责任。
5、承运人
乙方同意:甲方不是普通承运人,甲方保留可以无条件拒绝或放弃为任何个人、集体、公司承运任何物品的权利。
6、留置权
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未及时支付运费、关税、预付款或运输中发生的任何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任何承运的物品,在这些费用支付前,甲方将持有这些物品,并可以拒绝乙方的返还要求。
7、送货
信箱或邮政编码不适用甲方送货,甲方送货仅遵由乙方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但这并意味着由收件人本人领取,设有甲方速递中心的收件地,甲方将把托运物品送达该中心。
8、路线
所有托运物品的路线和转运,都是根据甲方的判断而随时安排的,不存在双方协定的中转地。
第十四条 协议和附件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势,并有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2、双方签定的各附件是本协议的正式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