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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县乡村的水田192亩的小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结算方式:按每亩100元,共计19200元,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五、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六、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土地包给乙方耕种,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承包约定: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位于永谷村3组(原明扬乡敬老院的土地),总面积8.8亩左右,其中田4快面积1.8亩,土6快(含敬老院自留地)面积大约7亩左右。
二、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格:在承包期间,甲方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乙方看管和保护土地原貌不受侵占和损失,其租金费:即为乙方以承包该土地应享受国家的粮食直补款金额(在现行政策不变时),乙方不再交其他费用。
四、交款时间:租金实行一年一交,以甲方到镇财政领到国家粮食直补款为交款时间。如乙方到镇财政领到后,须在10日内交与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五、承包期内,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国家集体对该承包地收缴各项税费,由乙方负责上缴。国家集体给予的一切补助优惠也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争要。
五、在承包期内,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承包耕地的稳定,便于乙方种植。如承包期内出现该耕地争议,乙方负责解决争议。若乙方进行了结构调整,甲方要转包或期满另包给他人,则对乙方进行结构调整的投入进行补偿。
六、双方合同签订后共同遵守,若一方反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元整,作为合同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政府、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签订
合同号:
出租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依法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辖权和行政权,以及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利和利益行使的其他权力。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内。
第三条甲方在目前情况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下)租赁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号:;土地面积(含共用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和范围见本合同附图。附图已经双方盖章确认。